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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协助转移资金31万元,获刑五年

明知是集资诈骗罪所得及其收益,仍为他人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方式协助资金转移,以掩饰诈骗资金的来源和性质。李某最终自食其果。

近日,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洗钱罪案件,被告人李某因构成洗钱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。这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生效后,北湖区人民法院宣判的首例洗钱罪案。

年3月至6月,于某(已另案处理)成立公司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以高息为诱饵,向胡某、王某等57名不特定社会对象非法集资共计90万元。

期间,于某聘请被告人李某为该公司总经理,专门负责公司财务。李某明知于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,仍提供其名下的银行卡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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